宁夏出台新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这些行为将被处分…

  发布时间:2020-01-10 15:21 栏目:教育资讯 发布单位:宁夏日报 点击量:10122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2019年12月31日,宁夏教育厅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报告通报制度(试行)》,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行为处理办法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乡村教学点校中园教师。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主要包括:

在教育教学或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有害学生或幼儿身心健康思想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在教育教学或保教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或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造成学生或幼儿轻微伤害的;

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歧视、侮辱学生或幼儿,虐待、伤害学生或幼儿的;

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还包括: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擅自离岗,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幼儿教师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的;

组织、诱导、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学生运动员等级认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项目申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或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的。

  根据教师行为,其所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给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师的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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