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 16:59 栏目:教育资讯 发布单位: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点击量:9788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4号)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含民办学校食堂、教工食堂,以下简称“食堂”)管理,全面提升学校后勤服务保障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堂经营管理

1.规范经营模式。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已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由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政府其他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高校食堂可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凡有3个以上食堂的,鼓励其中至少1个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

2.坚持公益性原则。食堂要坚持公益性,以服务师生为中心,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食堂盈利。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要坚持微利经营,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食堂开办、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3.严格准入制度。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备经营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且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须与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食堂运营机制

4.规范食材采购。全面实行食堂粮、油、肉、蛋、蔬菜、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各地各校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2021年底前落实到位。要优先选择具备货源组织、冷链仓储、安全检测、物流配送、持续供应、品质保障等能力的大型连锁商超或企业为学校供应食材,确保食材原料可靠、过程可控、源头可溯。食堂自行采购的零星食材,要确保渠道正规、票证齐全,坚决杜绝“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过期食品进入校园。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售卖野生动物和以野生动物为原材料的各类制品。

各地各校应积极引导和支持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探索建立“学校+供应企业+贫困户”产销对接模式,推动贫困地区更多农副产品进入食堂,促进消费扶贫。

5.完善成本核算。食堂支出成本一般应包括原材料、人工、设备折旧、低值易耗品以及与食堂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实行“零租赁”。高校食堂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备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承担,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6.规范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各校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多方参与、成本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堂定价、成本调查和定期公开制度,建立学校主导、家长师生参与、教育行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食堂定价、调价机制,规范饭菜定价、调价程序,保证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本地区同类餐饮价格。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具备条件的学校要实行阶梯菜价,确保每餐有一定品种的低价菜或特价菜供应,服务不同需求的学生。实行包餐制的,应严格实行最高限价制度。

7.落实优惠政策。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同时享受地方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加强校园超市管理。非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超市(小卖部)或自动售货机,已经设置的,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出。寄宿制中小学校确需在校内设置超市(小卖部)或自动售货机的,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校内超市(小卖部)经营方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出售高盐、高糖、高脂食品及自制熟食或二次加工食品,商品售价不得超过本地同类商品市场零售价格。

三、提高食堂服务保障水平

9.完善食堂保障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食堂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更新保障长效机制,保证食堂建筑面积、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达到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非寄宿制学校建设食堂(操作间),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

10.提升“明厨亮灶”质量。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现有食堂“明厨亮灶”进行升级改造,接入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及食品安全状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推动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校内校外相结合的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11.提升区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各地要统筹资金,支持学校建设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鼓励各地依托规模较大、就餐人数较多的学校建立区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服务周边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开。

12.提高餐饮质量。各地各校要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和特点,按照学生餐营养指南,结合当地饮食习惯,制定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第35条、36条要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和加工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为师生提供安全可口、营养丰富、品种多样的饭菜。切实加强食堂文化建设,努力营造文明、温馨、舒适的就餐环境。

四、完善食堂管理制度

13.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好大宗食材采购、运输、出入库、贮存、加工、销售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落实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留样、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日常操作管理,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加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处置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4.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要建立负责人和行政管理人员定期陪餐制度,同区域用餐,加强与用餐学生沟通交流,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陪餐费用由个人承担,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陪餐费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15.建立食堂开放日制度。学校要树立开放办食堂理念,建立健全食堂开放日制度,定期组织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家长等各界代表观摩食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6.完善校内民主监督机制。学校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履行对食堂的检查、监督和评议等职能,参与经营方引入、饭菜定价调价、满意度调查等,促进食堂民主管理。强化食堂信息公开,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站、橱窗、公示栏等,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供餐单位信息、食材来源、采购价格、饭菜价格、食谱等重要内容。

17.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自主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已含在校方责任保险中,无需另行购买。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由经营方购买。多家经营或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由学校协调分担购买。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挥食堂服务育人功能

18.培养协作精神。学校要将集中用餐作为劳动育人的重要环节,开展食堂值日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维持就餐秩序、分发餐食、收交餐具和卫生清洁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动手参与原材料清洗、初加工等力所能及的帮厨工作,培育劳动协作和互助精神。

19.培养劳动精神。鼓励各地充分利用闲置校园建立劳动实践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校园农场、种植基地和菜园,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并将劳动成果供应食堂,把劳动教育同生产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

20.加强校企合作。鼓励高校和职业学校与食堂、超市经营方及供应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实训实习岗位和就业安置机会。食堂和超市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资助渠道和锻炼机会。

六、推进社会共治共管

2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共治的食堂管理工作机制,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属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或组织实施好食材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督促学校做好食堂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食堂建设支持力度,完善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统筹力度,支持食堂建设,保障运行经费,配合做好经营方准入和食材采购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做好学校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配送及原料供应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大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食材采购工作,加强对食材供应企业和物流环节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加强对食堂营养配餐指导、营养健康监测等工作。

22.夯实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是食堂的管理主体,校长(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加强食堂日常管理,设置或指定食堂管理机构,配备食堂管理人员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组织开展食堂安全隐患排查,做到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日产日清。严格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背景调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在岗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加强食堂经营方财务监管,确保食堂成本核算真实准确,微利经营。

23.强化经营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堂经营方须严格履行经营服务合同,主动接受学校和职能部门监管,自觉加强食堂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努力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立沟通机制,主动听取学校膳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组织的意见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24.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各地发展学校后勤行业组织,支持学校后勤行业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和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做好政府、学校和经营方的沟通协调工作,开展好监督、培训、宣传等服务工作。

25.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校要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食堂管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食堂工作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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