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5 10:48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点击量:28978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教育厅直属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部署安排,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有效规范招生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市、县(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到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对核实确定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一人一策”建立劝返工作台账和“一生一表”工作档案,抓好劝返复学工作,坚持教师家访制度,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严格落实招生入学制度。各市、县(区)要严格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0〕39号)政策要求,推进区域内适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巩固深化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和招生范围管理。

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入学管理

 3.科学安排招生计划。自治区综合考虑各地初中毕业生数量、未来一段时间高中阶段普及提升目标、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总体资源等因素,核定各市、县(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控制数。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控制数,结合区域内普通高中校舍条件、师资配备、食宿条件、班额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下达分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班额不得超过55人,确保从2021年起,所有起始年级不再新增大班额。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可逐级向所在地市级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统筹调配高中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4.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市辖区范围内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招生;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要逐年减少跨区域分配指标,自主招生一类到2024年全部按照前述规定执行,自主招生二类和三类可在设区市范围内招生;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按自治区审定的范围进行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公办普通高中一致,并于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从2022年起,自治区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平台,所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过程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5.严格落实“九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三、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6.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升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确保应入尽入。同时,要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7.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及有关中小学校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建议,“一人一案”做好分类安置和入学动员工作,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各市、县(区)要在每年5月底前对全区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单每年将通过内网单独发送)完成核实比对,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进入名册,于10月中旬将《年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安置汇总表》纸质盖章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残疾少年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8.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含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外籍华侨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自治区和市、县(区)相关政策执行。严格规范军人和公安子女中考优待名单信息公示,对家长的部队番号、工作岗位和获功勋奖励等敏感信息要进行技术处理,防止信息泄露;未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各市、县(区)不得自主进行公示。宁夏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2017年以后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从我区离职就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回宁就业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子女首次入(转)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普通高中就读等政策优待。各市、县(区)可探索制定教师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四、认真做好部署实施工作

 9.压实招生入学工作责任。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在属地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招生办法,重点对计划编制、属地招生、公民同招、指标到校等工作做好部署。坚持阳光招生,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监督。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处置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10.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学校招生入学全过程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及时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跨区域招生及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对公办学校,还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11.做好入学服务和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等信息,做好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和解读,方便群众全面理解掌握招生政策和入学要求。要在招生工作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畅通政策咨询渠道,针对关键政策和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理解、社会支持。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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