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于对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银纪发〔2013〕39号)等文件,为规范教育系统教职工事病假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校工作的高效运转,特制定《贺兰县第四小学教职工事病假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 考勤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权利的原则,创造讲正气、讲纪律、讲效率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教导处负责。
第四条 考勤须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妥善保存,以备核查。考勤结果每月公示,并汇总。
第五条 参加考勤人员是指本单位在编在岗、特岗教师、编外聘用、三支一扶、公益性岗位、基层服务等。考勤范围是指在本单位日常工作、会议、学习、听课、考试、监考、出差、集体活动等所涉及到的出勤情况。
第六条 考勤内容:(1)迟到(2)早退(3)婚丧假(4)生育假(5)公休假 (6)病假(7)事假(8)旷工
第七条 婚丧假
婚假:因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学校提倡教职工将婚假尽量安排到假期。对上班期间请婚假的教职工,准假3天。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1-2天。
丧假:3天(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请丧假需到外地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第八条 生育假
1.产假158天 ,刨宫、难产增加15天,双胞胎再增加15天,寒暑假不再顺延。
2.怀孕期不满四个月流产假15天,怀孕期满四个月的流产假42天并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
3.正式上班并在哺乳期的职工,每天两次哺乳假,县城每次40分钟(农村每次60分钟),两次哺乳假,可以合并使用一次使用,路程时间单独核算。
第九条 病假
病假是指因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住院或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限。医(治)疗期期满后,确实不能坚持上班,需要延长医(治)疗期的,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适当延长。
医(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确定。医(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1.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给予医(治)疗期:在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最长为6个月;5年以上(满5年)10年以下最长为9个月;10年以上(满10年)15年以下的最长为12个月;15年以上(满15年)20年以下最长为18个月;20年以上(满20年)的最长为24个月。
2.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10级的医(治)疗期最长为6个月;认定为9级医(治)疗期最长为9个月;认定为8级的医(治)疗期最长为12个月;认定为7级的医(治)疗期最长为15个月;认定为5至6级的医(治)疗期最长为24个月;认定为1至4级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3.患有特殊病、重大疾病无法从教的教职工,按相关程序办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办理病退和退职手续。工伤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未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且1年内未在岗的,按退职人员待遇发放工资。
第十条 事假
事假是指因私人事务而由单位批准同意给予的停止工作的期限。
全年事假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在岗位工作,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按相应的迟到(早退)及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请病假连续3天及以上的,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主治医生诊断证明由单位校长审批后办理手续。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的,需提供住院证明、病历复印件,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申请病事假必须提供以下相关的材料:
请病假提供:
1.单位领导签字的请假条;
2.主治医师开具的病休证;
3.就诊《病历》;
4.治病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5.住院证明(住院者须提供)。
请事假提供:单位领导批准的请假报告,报告中需说明请假事由及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书记因公出差,须填写《贺兰县教育体育系统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请假审批单》,由教体局主要领导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借调(调训)人员:学校不得私自同意教师借调(调训)外单位工作,确需工作需要借调(调训)的,借调(调训)人员需提供借(调训)调函,明确借调(调训)时间,借调(调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借调(调训)申请需报教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借调。
第十五条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果仍不能上班,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出示相关证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全年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不足20次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三)全年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迟到、早退者按工作单位的相关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享受寒暑假人员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工作日。
2.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3.擅自离岗或擅自外出进修学习的;
4.出国(境)探亲、讲学或留学人员,超过规定假期,续假超过6个月(续假期间停发工资)仍然未归的;
5.在竞争(聘)上岗中落岗,另行安排后,15天后仍未到岗工作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且不按时上岗的;
7.经治疗已康复或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工作的,但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8.从组织批准调动之日起逾期不报到的。
(二)旷工1天,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15天以内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旷工者按工作单位的相关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农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补贴等。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并以文件形式上报教育体育局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对病假的处理
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关于对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银纪发〔2013〕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伤、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由单位根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当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对事假的处理
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关于对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银纪发〔2013〕3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请婚丧假期、生育假期间所有间所有津补贴正常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出勤方面表现好的教职工,出勤情况要做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晋升职务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规、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法规、制度为准。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第四小学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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