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通空间-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青铜峡市第三小学

>学校首页>红色党建>党务公开>内容详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19 09:00 发布单位: 青铜峡市第三小学 浏览量: 413 【公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需要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经批准的资金方案通过各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无法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代编预算资金以及上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结余结转资金,采购人应在填报采购计划时进行备注,有资金分配方案的一并上传资金分配方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资金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方案保持一致。属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预算项目,填报采购计划时应备注“中小企业预算预留项目”。

(二)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一项目同一标段能完成采购的严禁划分多个标段进行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先经各级保密机构先行定密,确定密级后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五)严格规范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财采发〔2014〕686号)相关要求,依法组织履约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及时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等法律文件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七)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单位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采购人须在书面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加强采购文件编制管理

(八)公开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项目招标公告及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预算金额。

(九)合理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如有业绩合同要求,不得设置特定金额。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国务院已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十)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十一)合理设置样品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十二)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因素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十三)严格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4〕1057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预留份额;在采购文件中列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在采购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要求执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十四)落实信用记录查询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433号)要求,在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十五)积极宣传“政采贷”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积极进行宣传,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金融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公告栏)。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保证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十六)明确资格性审查职责。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87号令依法履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职责,不能委托评标委员会代行资格审查职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具体履行的责任主体,按协议内容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以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做好资格审查情况记录。

(十七)规范资格审查程序。招标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结束后,在评标开始前完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当在评标前及时告知相关供应商未通过理由,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复核,资格审查及复核记录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留档备查。

四、规范项目评审管理工作

(十八)重新评审情形。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重新评审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不需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重新评审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九)评审专家抽取及监督管理。除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采购人完成场外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抽取工作。评审专家应依法独立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随评标资料一并保存,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发现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中予以通报。对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通报其所属单位作出处理。

(二十)采购人代表的委托及评标现场人员管理。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的,应当出具单位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为非采购人本单位正式员工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注明其具体单位信息、姓名、职务(职称)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包括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鉴证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五、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

(二十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310号)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应当及时、完整、全面,在各媒体发布的信息不一致时,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十二)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依法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和权责,在发布前审核公告内容,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整公开投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六、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行为

(二十三)明确质疑主体。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十四)质疑受理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受质疑函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函,应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十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身份确认,以确保其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为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投诉人拒绝配合依法调查,未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相应投诉事项视为不成立。对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驳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进一步加强采购活动组织管理

(二十六)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除此之外,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二十七)严格采购方式及进口产品审批。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的,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二十八)规范合同管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十九)规范代理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情况等择优进行选择。任何单位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限制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成功登记的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供应商。

(三十)规范招标文件售价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全部使用电子文档下载方式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必须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用。取消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3235)中关于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十一)投标保证金交纳及退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三十二)规范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在宁夏本地备案进场交易的社会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要求,及时登记、修改专职人员信息,并严格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登记系统要求真实、完整登记企业信息。

(三十三)分类规范进场交易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共享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现有场所进行交易,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规定,为有效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紧张的问题,各级采购单位应当依据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场交易;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是否进场交易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采购人必须将开标现场的音、视频资料及评标记录存档。

(三十四)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按年度项目编号顺序编制归档。要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存放有序,至少保存十五年。

八、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三十五)强化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具体方式包括: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检中标(成交)项目,不定期检查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情况,不定期抽查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等。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三十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记录标准,做好各方当事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违法失信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评论

还能输入140

用户评论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技术支持:宁夏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 客户服务热线:0951-5559291   0951-5559148  
Copyright© 2020 nxeduy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宁ICP备16000125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602000493号 宁ICP备16000125号

经过核实,本空间由于存在敏感词或非法违规信息或不安全代码或被其他用户举报,
已被管理员(或客服)锁定。
本空间现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解锁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锁定人处理。

当前机构空间已被管理员(或客服)封锁。
目前机构空间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重新开放,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管理员(或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