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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24 15:48 栏目:义教工作 发布单位:青铜峡市铝业学校 点击量:3910 【公开】

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自治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自治区级教育厅统筹全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订全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部署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建设与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5个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具体安排市属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市属中小学校学生学籍;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宁东管委会教育办公室向银川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可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体安排其直管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其直管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学籍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其直管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县(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均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并推行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的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学籍异动、营养餐、乘坐校车等业务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

九、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采集、汇总、校验、审核、上报学生学籍信息;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审核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八条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学

第九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各小学、初中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

第十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一般在8-14周岁。

第十一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20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申请电子学籍。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  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二、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十二条 小学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初中就读。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生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三条 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中考,按照相关规定被录取为普通高中新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自愿进入民办小学、初中就读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安排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经批准的,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监护人流入地参加中考并被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的,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接管学籍。

第十六条 小学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班额限定因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所有中小学班额达到限定的,该班将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班额超过限定的,学生电子学籍将不能进入该班。

第十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全区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区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条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宁夏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者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第四章 升级、跳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四、在普通高中学校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可协商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区)、市、县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宁夏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区)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自治区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 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市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同时,需提交转出地省(区)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自治区教育厅、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跨省(区)转入、转出时,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的,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转入或转出特教学校的,由学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转学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此类转学具体程序由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区)转出或接收外省(区)转入学生的,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六章 借读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在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区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三十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可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宁夏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9),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第三十一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均由原校发放。

    普通高中借读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在原学籍所在地参加。

第七章 辍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期间,除因出国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拟辍学处理。同时,各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因出国定居申请退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范围内申请退学的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宁夏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学生出国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区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区落户、申请在我区中小学校接受基础教育的学生,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相关条款新建学籍。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需加盖自治区教育厅监制章,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撒销的)。

二、各学年获得的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

三、参加各规定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且各科目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五、按规定参加了军训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准予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县(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编号、验印。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每年的七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因缺照片或者其他原因未按时办理的不予补办。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11)。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12),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设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四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学校基本信息表
        2.校区基本信息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
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5.毕业生花名册

6.学生基本信息表

7.宁夏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8.宁夏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9.宁夏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

10.宁夏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11.结业证书存根

12.学历证明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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