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中教职工新冠肺炎防控承诺书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教育局和学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止疫情扩散蔓延,保护好自己和家人及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觉遵纪守法、主动配合、科学防控。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主动接受医疗机构的防疫检查和隔离观察,如拒绝检查和隔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ー条规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市疾控中心电话0953-3054733)。
三、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做到不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如实报告个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53-372459),若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七号)》有关要求,将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戴ロ罩不进入公共场所。
(ニ)少串门、不走亲访友、不扎堆聊天。
(三)不参加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
(四)不举办红事,白事简办并提前向学校报告。
(五)不组织家庭聚会、亲友宴请、聚众饮酒等活动。
(六)不参与打麻将、打扑克等聚众性活动。
(七)科学防控,不信谣不传谣,如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戴上口罩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并如实报告本人活动轨迹。
(八)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执行教育局和学校疫情防控有关决定。
以上承诺,我将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一式两份,承诺人和学校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2020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