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第十七中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庆区中小学生的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本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第三条 考勤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考勤方式
第四条 学校应通过电子记录或采用其他有效方式,对学生日常到校情况进行考勤记录,确保学生考勤情况可追溯。
第五条 学生应按时到校,不得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班主任或相关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程序经 过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三章 请假与销假
第六条 学生因病、事假等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提交书面请假条,并注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和家长意见。请假条准假权 限如下:
1. 连续请假 3 天以内(含 3 天)由班主任审批。
2. 连续请假 3 天以上至一周(含)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批→德育处报备。
3. 连续请假一周以上不达 15 天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复核→分管副校长审批→德育处报备。
4. 连续请假 15 天(含)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至学校教务主任→分管副校长复核→校长审批→德育处报备。
5. 为学生单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 一个月的学生,学校要及时报兴庆区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室备案。
第七条 病假 3 天(含)以上需提供医院的病历、票据或疾病证明等佐证材料。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的,须由家长电话请假(电话后还要有微信或短信等形式告知请假原因和 时间),学生返校当天应补齐书面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请假后,如遇情况变化需提前返校或延长假期, 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家长需将学生带出校园,学生家长应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请假条,门卫履行出门核 查、登记手续,请家长签字后,学生方可出校。在校期间如遇紧 急情况(如突发疾病)来不及请假的,门卫与班主任确认后方可 放行,事后补书面假条。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连续旷课达到一定天数者,学校启动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考勤记录与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考勤档案,对每个学生的考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考勤数据应定期汇总并公示,确保学生、家长 和教职工对考勤情况有充分了解。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考勤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考勤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纪律,按时到校上课、参加各项活动。对于违反考勤纪律的学生,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并严格按照银川市中考体育过程性测评标准和学 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编造理由弄虚作假。旷课或借请假名义,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 经劝返仍不到校的,在学生中考综合素质评价中给予扣分或按不合格处理,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过程性评价按照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 在考勤管理中,对弄虚作假的学校和教师,一经发现,将严肃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兴庆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勤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