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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这里

发布时间: 2020-01-09 16:33 作者: 张洋 浏览量: 2617 【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市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我市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银川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每年公布《银川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科书使用管理。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银川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用工作领导小组)。选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银川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建银川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选用委员会),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工作规程,保障选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组建银川市教科书选用专家小组(以下简称选用专家小组);确定选用专家小组名单;确保选用程序公平、公正,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六条 在选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主要负责成立银川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负责组织选用专家组按程序进行评审;保障、监督选用专家组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依据选用专家组意见确定教科书选用方案。

第七条 选用专家组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

选用专家组中的“课程教材专家”由选用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在相应专业人员从组建的专家库中分学段按学科随机抽取。每个学段(小学、初中、高中)每个学科分别为一个学科组,每个学科组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抽取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在正式评审前两天,将专家库中相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所有专家姓名制成签以备抽取。

(二)正式评审前一天,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学段按学科随机抽取专家。

(三)现场电话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对单位提出保密要求。人员确定后,当场密封专家名单。

第八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九条 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开始前,通过银川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银川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

第十条 银川市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实行入闱管理。选用工作期间,所有参与人员应按要求上缴电话、电脑等一切可能对外联络的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

第十一条教科书初选工作由选用专家组,按学科组分组进行,选用专家组应当认真研读、比较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按照适宜性、多样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讨论,对选用教科书进行遴选排序,提出教科书选定方案,上报选用委员会。

第十二条 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各学科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应记录在案。

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每个学科选用一至两种版本,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

第十三条 选用委员每个学科选取3种版本,并依据投票结果从高到低排列,头皮最高的为拟选用版本,同时依次排列两个备选版本,在银川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对一一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上报自治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已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占本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校向银川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教育局同意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银川市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五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六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应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将取消其本次教科书的选用,在全市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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