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管理,是为了引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体现国家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凝聚科研力量服务教育实践,因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坚持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银川市辖区内教育系统的学校和单位,坚持正确导向,突出教育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四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课题管理的主体单位,由银川市教育局主要领导负责,领导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挂靠在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由教科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制订和实施、组织课题评审立项、负责课题日常管理、组织学术交流、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七条 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建立学科规划组,其成员由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规划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评审年度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每五年根据全国、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以及银川市实际情况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等。
第十条 银川市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教育局特别委托的方式,经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可以单独立项为重点课题。
第十一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反映学科前沿水平,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有实践价值。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请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必须能够承担和组织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承担的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三条 每年度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
申请人可从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网站下载《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市教育局各部门、各直属学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和其他非教育系统单位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五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课题申报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课题申请资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学科规划组部分成员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课题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学科规划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的课题方能通过初评,获三分之二多数票(含三分之二)的课题才有资格立项。
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课题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综合评审。
3.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在认真审定课题论证的基础上,评审专家以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评审专家填写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结果。
4.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并备案。
第二十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个课题均预留2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完成经鉴定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
1.资料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2.数据采集费: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国内调研活动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4.会议费: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所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6.设备费: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7.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点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8.劳务费:支付给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点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9.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500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二十四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经费有结余的应退回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并与经费使用报表一同报送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课题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委托县级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和银川市教育局各部门、各直属学校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规定日期前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情况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再报送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各级各类课题均需按要求填写中期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再报送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课题完成日程安排,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对进展正常的课题,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中期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拨款。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县级教研室或学校教科研处审核,报送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5.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追究所在科研管理单位责任: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5.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7.剽窃他人成果;
8.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9.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10.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列入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三条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重点课题应在公开刊物或自治区、银川市教科研部门内部发行教科研刊物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或获得银川市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一次;专项课题和一般课题至少在公开刊物或自治区、银川市教科研部门内部发行教科研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获得银川市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一次。
第三十四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形式需要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鉴定专家由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和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鉴定会议召开前7天提交给鉴定专家审阅。
4.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专家(个人)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课题研究资料审核工作。
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七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课题批准号等信息。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三十九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举行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获奖成果由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颁发证书和奖金。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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