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教科所的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各项收支,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教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科所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核算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
第四条 按照财政局有关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按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要求做好预决算执行工作。财务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根据批复的财务预算安排好财务支出。
第五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
第六条 教科所财务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银川市财政局和银川市教育局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教科所根据教科研工作所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编制标准程序编制预算。
(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根据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发展的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部门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三)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报表和同一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将全部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
第九条 预算的监督与调整。教科所接受财政局核算中心、银川市教育局计财处的监督。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按批复的预算和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编报用款计划,及时上报。如果受国家政策或其他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向市财政局、教育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批。
第十条 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保障预算资金的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 单位决算。年度终了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办法,严格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设置银行账户,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保证银行账户资金安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教科所为开展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在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自财政部门拨入或上级单位转拨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收到教育局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三)拨入专款。指收到财政部门、教育局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收入: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捐赠收入、变价收入等。
第十四条 教科所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教科所财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部分。
(一)人员经费:反映教科所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包括政府预算支出及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其他人员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基本工资反映在职职工的固定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津贴反映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类津贴和补贴,其中津贴包括岗位津贴、特殊津贴等,补贴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奖金反映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各类奖金,包括统一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民族团结奖、精神文明奖等。
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
医疗费反映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贴。
住房补贴反映由单位开支的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
其他人员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费用,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用工工资等。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婴幼儿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等。
(二)日常公用经费:反映教科所为保证正常运转、开展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购买商品(不包括按财务会计制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商品)和劳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
办公费反映购置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用的支出。
印刷费反映大宗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活动证书、表册、培训资料、规章制度、试卷分析等印刷支出。
水电费反映单位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用和电费。
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资料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开支的费用、电报费、传真费及网络通讯费等。
取暖费反映由单位同意支付在职职工办公取暖费用等。
交通费反映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差旅费反映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国按规定标准报销的交通费、住宿费、或是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其他杂费等。
会议费反映按照标准用于各种会议的会场租金,参与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费及文件资料费等其他与会议直接相关的支出。
培训费反映用于业务培训的有关支出,包括学习资料购置费、调研经费等。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如专家咨询费、出卷费、阅卷费、评审费、手续费等。
物业管理费反映办公及业务用房物业管理费、安全保卫费、垃圾处理费及其他物业管理费支出。
办公设备购置费反映单位购置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资料的支出。
其他包括劳动保护费、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工会经费、税费和其他支出。
劳动保护费反映按规定用于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
业务宣传费反映向社会发布公告及开展业务宣传所支付的费用。
电子设备运转费反映用于保证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转所耗用材料(如硒鼓、专用纸张、耗材等)、日常维修费用及非系统性软件开发费用。
工会经费反映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交由工会使用的经费和根据《工会法》规定因工会经费不足基于的行政经费补贴。
税费反映按规定缴纳的各种税金、行政规费及事业收费。
其他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报销制度
(一)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审核报销程序,格局《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二)原始票据的一般要求
原始票据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唯一合法凭证。
1.品种。作为报销凭证的原始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发的票据。
2.内容。原始票据上的名称(应为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日期、商品名称或服务内容、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相符。票据应整洁清晰,不得涂改。
3.印章。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时效。报销票据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跨年度票据不予报销。
5.遗失处理。遗失原始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但能提供开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除外。
6.实质要求。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完整,与所报销的经济业务相一致。经办人员应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三)报销程序
1.差旅费报销程序
差旅费指因公务活动赴外埠发生的各类费用。
(1)事先审批。应于事前提交会议通知复印件,所长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
(2)凭证要求。提供经所长审批的会议复印件、车船机票、住宿发票、会议票据等。
(3)报销单据内容须应与出差时间、地点和任务一直。住宿费发票应写具体住宿人员姓名、起止时间、项目、单价、金额等。
(4)费用标准。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补助等费用开支参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银财发[2014]282号)规定执行。
2.车辆费用的报销
车辆费用包括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养路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费及安全奖励等。
(1)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实行一月一报。因公赴外埠发生的车辆过路过桥费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2)汽油费、洗车费、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养路费按车辆管理缴费的要求,定期按时缴纳和报销。
(3)车辆维修费报销应附维修明细单。
(4)车辆租用费用应事先申报审批,事先摸底订好乘车人数,合理使用,提供与公务活动时间、地点一致的票据。
3.办公费用是指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办公用品购置费指单位采购办公用品发生的货款、运费等费用。购置办公用品应事先填写购置申请,按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指定人员(两人及以上)询价后采购,并办理入库手续,报销采购费用应附购物清单和入库凭证。
4.购置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按照《银川市教科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
5.印刷费、文献资料一级会议资料的费用应事前编制预算,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联系承办。
6.电话费、水电费、物业费、垃圾费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缴纳,凭报销凭证进行报销。
7.其他费用的报销,由办公室参照上述规定,按财务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是只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和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反映用于基本建设方面项目的支出,包括公用房构建项目支出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公用房构建项目包括新建、购建、扩建、改建公用房的项目。
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出办公用房构建项目歪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反映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支出,包括购置项目支出、大型修缮项目支出、租赁费项目支出、大型教育教学活动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行政事业项目支出。
大型购置项目包括按规定在基本支出之外列支的设备购置项目,包括批量购置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和网络建设等
大型修缮项目包括按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进行大规模修缮以及进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方面的项目。
租赁费包括租赁专用通讯网络费、租用车辆等费用。
大型会议项目包括按规定召开的会议和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召开的大型专业会议。
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活动项目包括上级教育部门布置、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任务必须进行的项目。如教育教学质量检测、教师教学竞赛评比、科研成果推广等,支出包括场地费、评审费、出题费、阅卷费、食宿费、保密费、印刷费和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必要杂费的支出。
其他行政事业项目包括经财政部门同意在上述项目以外安排的行政事业项目。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
(二)建立健全内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务管理人员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同意审核办理,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精打细算,努力节约成本。
教科所实行按资金限额分层次审核制度,具体为:
1.单笔开支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支出。经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管财务的所领导行使最终审核权。
2.单笔开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提请行政会议研究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各项支出审核报销必须以“各负其责”原则按下列程序执行:
1.各类支出由具体经办人员在财务人员指导下填写费用报销单,详细注明事由、金额、凭证张数。经办人需要对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由财务人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报销单据的合法性,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报销费用进行初审。
3.由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所领导按审批权限行使最终审核权。
4.由出纳人员符合报销金额与单据的一致性、是否按审批权限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结合教科所市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实行按需采购、集中采购原则,所内需一切物资(含办公设备及物资、接待用物资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需购置办公设备及物资,应填写物资采购申报表,是专项经费的填写专项经费申报表,注明经费渠道,经处室负责人、分管所长签字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由采购员主办,每次采购须有3人以上经办,必要时要有相关处室人员参与。
第二十四条 大宗物品(金额超过10000元)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不能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应采用询价程序,货比三家,党支部纪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
第六章 结余与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指教科所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教科所应对本单位全年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整理和计算,真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科所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途使用;醒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具体项目完成情况,经财政局和教育局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用经费是指教科所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关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经费、其他专项经费。
各项专用经费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办公室负责教科所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规定
(一)现金日常管理规定: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现金的安全。
(二)支票的日常管理规定:
1.支票应按银行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大额支出应使用转账支票。
2.因工作需用转账支票结算的业务,需经批准后,翻个办理领用手续。若因故支票在10天内务支付使用,应及时交还财务人员。支票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避免经济损失。否则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砖,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8类:房屋和建筑物;办公器具、电子设备、电气设备、安全保卫设备、交通工具、机械动力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教科所固定资产有办公室归口管理。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账目处理,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台账,实行试用人员负责制。并制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提高其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二)构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有资产管理和财务人员负责验收。购置贵重的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序估价入账,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是发生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从其他单位划入的固定资产,以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账。
(五)固定资产报废、转让和变卖,由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人员拟定报废清单,报请行政会议批准后,按规定销账。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需要经教育局核准后,报财政局审批。
(六)应定期对单位的财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点时有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相关处室及资产使用人基于积极配合。年度终了前必须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对盘盈、盘亏超过20万元的经教育局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规定
无形资产的价值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对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事业支出相关科目核算;转让为性资产(含所有权和使用权)应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资产净收入出国家另有规定外,纳入其他收入核算。加强对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办公用品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工作的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在工作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教科所主要负责人有权利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科所办公室设报账员、出纳兼固定资产管理员各一人,具体负责核算财务事项、编报预决算等工作。财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科所行政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评论
还能输入140字
用户评论
经过核实,本空间由于存在敏感词或非法违规信息或不安全代码或被其他用户举报,
已被管理员(或客服)锁定。
本空间现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解锁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锁定人处理。
当前机构空间已被管理员(或客服)封锁。
目前机构空间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重新开放,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管理员(或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