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银川市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认定和奖励,在银川市教育局领导下,由银川市教育学会和银川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评选,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银川市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认定和奖励,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认定、奖励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包括以下类别:
(一)教育科研课题类。指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已结题验收的课题。(结题时间截止当年10月31日)
(二)教育教学论文类。
1.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和自治区、银川市教育科研部门内部发行的教育研究刊物上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日期截止当年10月31日),每篇字数2000字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须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有版号ISBN和邮发代号等)。对于教育信息报道、刊物计划外增刊、网页中的文稿、学生刊物或在非法发行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定。
2.按照规范要求在当年参加银川市教育学会网上评选的论文。
(三)课程教学类。指经自治区教育厅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正式出版和推广使用的地方课程实验教材;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教研)部门和教材出版机构批准下达并已结题验收的课程教学改革实验项目;学校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课程标准》自主开发并取得实验成果的校本课程研究项目等。
(四)教育教学专著类。近3年未参评过的公开出版的教育教学专著(不包括编著及各种习题集、练习册等教辅材料)。
(五)教育教学技术类。教学课例录像、微课制作、音像教材、多媒体课件、教学软件等。
(六)教学用具类。近3年未参评,自主研制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教学实验仪器和优秀教具。
第五条 成果申报者应为我市辖区内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章 评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银川市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性。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2.科学性。符合教育科学原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事实,结论真实可靠;资料详实,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逻辑性强。
3.前沿性。能够站在教育改革的前沿,在理论或实践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创新。
4.应用性。有较高应用价值,能够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现实指导作用,可操作,宜推广。
5、规范性。材料齐全,分类清楚,文字表述清晰、准确。
第七条 银川市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评奖标准如下:
(1)一等奖评奖标准:研究成果丰厚,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和创新,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推广应用价值,对教育工作的发展或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作出重要贡献,在银川市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市级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肯定或推广。
(2)二等奖评奖标准:材料详实,研究成果具有学术价值或推广、应用价值。对教育教学的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进行了较系统深入地研究和改革探索,总结出一定的理论成果或实践经验,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和良好作用,促进了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的提高;或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三等奖评奖标准:材料较详实,对教育教学的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和探索,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或学校管理工作有良好作用,在县(市、区)内产生较大影响;或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了有价值的调研资料等。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每年11月份为本年度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登记受理时间。具有申报资格的成果必须是本年度取得的成果。原则上只奖励在规定年限内已经登记的教科研成果,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第九条 凡申报学校(单位)集体奖项和教师(教育工作者)个人奖项的,由所在学校对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向县(市、区)教育科研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附汇总表)。市直学校直接向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成果奖励必须填写《银川市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以下主要资料(附原件):
(一)发表论文复印件3份(含杂志封面、目录页、正文);
(二)获奖论文、证书的复印件3份;
(三)教育科研课题成果手册3份(含立项通知书、立项申请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课题成果鉴定书复印件3份;
(四)著作(教材)3部。
(五)教具、课件、音像教材以及教学软件的实物1件、说明书1份、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第十一条 县(市、区)教育科研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评奖基本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并报县(市、区)教育局审议后,向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推荐参评成果、报送参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者所在单位和县(市、区)应严格审查申请参评项目,证明所申报成果确为申报者所拥有,并保证代表本地和本单位的先进水平。若有下列情况,不予推荐上报:
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2.申报成果材料、手续、时间不符合评选要求者;
3.已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奖励的成果;
4.著作权存在争议者。
第十三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对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评选标准”, 通过初评、复评、终评的程序进行,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评审结果经审议后,通过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结果无异议,以下发文件为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银川市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由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发文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以作为获奖者评优评先或评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成果推广
第十六条 推广成果从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中遴选并下发推广通知书。
第十七条 推广基地由成果负责人根据成果的应用范围和价值自行确定,在接到推广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上报。
第十八条 推广观察期为一年,分两个阶段进行阶段性评估验收。根据最终成果的价值及推广的效果给予成果推广应用的再表彰奖励。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评选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评选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反映,接到材料后,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将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逾期或以匿名材料反映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教育科研成果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评奖资格,追回已发证书,并通报申报者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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