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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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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0-01-09 16:04 作者: 张洋 浏览量: 2694 【公开】

一、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是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管理的最高机构。

二、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对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所涉业务进行专业管理、咨询、规划、决策和评判。

三、学术委员会负责业务管理范围内教研课题立项和结题的终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奖的终审、教科所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的终审;负责本单位教育学术规范的制定、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事件争议的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准入资格的终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任职资格的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评审;负责本单位聘用人员专业资格及专业能力的审察和评判。

四、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五、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组织,按照需要即时召开;也可以应2名及2名以上学术委员动议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一般提前1天告知所有委员。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教科所专业活动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同时,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出席学术委员会并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有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义务。

七、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程序:

1、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2、正常情况下,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委员;

3、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4、表决并形成学术委员会决议;

5、制作会议记录。

八、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必须有全部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全部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有决议权。如果学术委员会委员是议事事项当事人者,原则上必须实行有效回避。如遇回避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至少必须有全部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全部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有决议权。

九、学术委员会行使职责时,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集体讨论商议,议事实行票决制,每人1票,学术委员会的决策须超过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十、学术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委员承担相应责任,不投赞成票者不承担责任。

十一、学术委员会的信息,实行规范管理。学术委员会的决议,由学术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渠道,以学术委员会的名义统一披露。

十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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