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基础教育收费管理,宁夏三部门联合发文

  发布时间:2021-08-16 14:01 栏目:教育资讯 发布单位: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点击量:10710  

8月11日,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基础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要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幼儿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加大相关政策信息宣传和公开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2015年,自治区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管理权限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2021年,自治区将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延时服务费管理权限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三部门要求各地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与教育经费拨款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

幼儿园、中小学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费用的,学校可代收代付。

《通知》明确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知》要求

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要制定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和幼儿园延时服务费标准,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和幼儿园、中小学研学旅行、社会实践等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加强对相关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积极宣传幼儿园及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方式以及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幼儿园、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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