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教体发〔2014〕 号 签发人:吴建平
关于印发《惠农区教职工人事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考试中心、教研室:
依据《<石嘴山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石党办发[2014]17号)、《惠农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惠党办发[2013]66号)文件精神,现将《惠农区教职工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农区教育体育局
2014年10月22日
惠农区教职工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1]53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区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立足我区实际,把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依法治教,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和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教职工的编制使用
全区各中小学的人员编制根据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量,由区教体局会同区编办依据各学校学生人数、学校类别等情况审核下达。
三、教职工的调配
1、教师的调整,执行一年调整一次的原则,根据学校编制情况,每年8月份一次性研究教师调配工作,经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2、两地分居5年以上,或家住城市区且在农村或城市边远学校工作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教师可提出调动申请。
3、惠农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和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受党委、政府表彰),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调往外县区;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从获得职称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调动申请;调任新工作单位不满3年不得提出调动申请;免费师范生、特岗教师、事业单位招聘教师列编注册满5年方可调离本县区。
4、申请在本区内部调动的教师,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到教体局备案,由教体局依据各学校学科教师短缺情况,报经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进行统一安排。
5、申请向外县区调动的教师,需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到教体局备案。先经双方学校和接收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签章,再由区编制、人社部门签章,最后报区委、政府主管领导审批,经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办理商调手续。教师在商调期间,必须在原单位上班,未经单位同意,个人擅自离岗的,学校按照规定予以解聘。
6、凡申请调入我区教育系统工作的教职工,应先由原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由区教研室组织试讲,对其进行业务考试考察,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教育体育局,区教育体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到原工作单位进行考察后,报经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7、经研究同意调动的教职工,必须将学校一切手续交清,持学校校长签注的《财产清理单》,到教体局办理调动手续。
8、各中小学、幼儿园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必须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首先要对其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报教育体育局审批备案。
四、教职工的培训进修
1、各学校应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对参加在职进修的教职工应给予函授学习和考试的时间。
2、凡报名参加区内外成人高校离职进修者,在教学人员许可的情况下,经学校推荐,报区教体局审批,可报名参加统一考试,但所进修专业必须与本人所教专业对口,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未经教体局同意,擅自离岗脱产进修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经研究同意离职进修的教师,必须与教体局签定进修协议,毕业后一律回惠农区教育系统工作,服从教体局统一分配。离职培训教师毕业后在本地区服务期满5年,方可调离本地区。
4、教体局委派或由学校选派校领导、教师到外省市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并到师资培训中心登记备案。
五、教职工的退休
1、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有关政策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不需要本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退休审批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退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50%的生活费。
4、申请病退的教职工,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按退休程序办理病退。
六、教职工的考勤
1、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2天以内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办理请假手续,病假3天以上需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1)一个月内病假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病假2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按基本工资的百分比计发,生活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100%计发。下同)工作满10年的,工作照发。
(3)病假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80%;工作满2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90%;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在此基础上可提高5%。
(4)一年内病假累计50天以上的,不发放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累计超过6个月的,年度不进行考核。
(5)连续病假,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
(6)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的危重病人,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学校可依据上述规定自行做出规定。
2、事假:教职工因事不能到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写请假条,写明请假事由及天数),经批准后,要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按旷工论处。
(1)一个月内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含1个月)不发放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年度不进行考核。
(4)连续事假,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
(5)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学校可依据上述规定自行做出规定。
3、教职工旷工的处理办法:
对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资岗位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1)旷工1天,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全年旷工2至3个工作日,不发放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
(3)全年矿工5天个工作日,年度不进行考核。
(4)旷工连续达到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学校应立即向教育体育局进行书面报告,由教体局报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解聘。
(6)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学校可依据上述规定自行做出规定
4、产假、婚、丧假的处理办法:
(1)教职工正常的产假、婚、丧假期间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2)凡教职工本人结婚、直系亲属 (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准假3天,旁亲可准丧假1天。晚婚的 (男25周岁、女23周岁,少数民族男23周岁、女21周岁)增加婚假15天,如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按事假对待。
(3)女职工产假从生产之日起推算(含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产假按国务院2012年4月1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如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按事假对待。
5、病假全年连续超过3个月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者或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当年均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岗位工资等级。
6、教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上班且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以旷工论处,其工资待遇均按旷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严禁教职工有偿家教和外出兼课,如进行有偿家教和擅自外出兼课者,经核实属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8、对迟到早退,工作敷衍的教职工要加强教育,对屡教不改,群众意见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后果严重的停职检查。
9、对个别体罚、变相体罚或失职、渎职者根据情节和后果进行处罚,直至停止工作。
10、教职工出满勤者,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并做为评选先进工作者的条件之一。
11、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主管校长审批;2天以内者,由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3天以7天以内,由校长审批,并通知教导处安排好交接工作,7天以上15天以内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15天以上者由单位签注意见,报教体局审批。
校长请假,3天以内正职由教体局审批,副职由校长审批,3天以上者均由教体局审批。
校级领导到自治区以外的地区出差或学习,必须经教体局审批。
12、学校校长对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考勤负责,监督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既对广大教职工负责,又要对学校整体工作负责,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13、学校教师外出培训,病事假、旷工情况,学校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视情节轻重追究校长的行政责任,扣发校长当月或年度校长津贴。
14、凡内部调动工作的教职工,单位必须按照教体局人事介绍信和调动通知单规定的报到时间到调入学校报到,无故延期不到岗者,均按旷工对待。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惠农区教职工人事管理暂行规定》(惠教发[2013]30号)自动废止。
八、本规定由教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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