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是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旨在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以分层、分类施训思想为指导,提高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第三条 教师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市(县)级培训以及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主讲工作、承担远程培训辅导工作、轮岗交流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学分的数量要求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第五条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50学分。
第六条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七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国家级培训项目、自治区级培训项目、市(县)级培训项目、校本研修以及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承担远程培训辅导工作和轮岗交流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 学分的结构要求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九条 一个周期内,教师至少要参加90学分及以上的集中培训,至少要完成60学分其他形式转换的培训。
第四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条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1学时等于1学分。
第十一条 国家级培训项目(远程项目除外)1小时计1学时;自治区级培训项目1.5小时计1学时;市(县)级培训项目2小时计1学时;校本研修2.5小时计1学时。
第十二条 任何级别的远程培训项目均为1天计1学时,最高为50学时封顶,学习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学时。
第十三条 其他形式转换中:学历提升计10学时;教科研活动一次计1学时;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主讲任务一次计5学时;承担远程培训辅导工作一次计5学时;轮岗交流每一学期计5学时。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各类培训课程(项目)和活动,都要建立细化的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参与度、培训纪律、作业完成、实际取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标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与考试相结合,投入时间与实际成效相结合,真实反映受训教师的学习态度、能力达标状况和实际提升效果。
第十五条 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培训学分。
第六章 学分的登记与确定
第十六条 各项培训学分的认定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进行登记,教师个人参加的培训须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过程性资料。
第十七条 学分登记时间为每周期内最后一年的12月,各学校必须在登记时间内将教师个人的学分登记表报市教育局师资培训中心进行审核确定,由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及市级培训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各学区、直属学校负责辖区内及本校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活动的组织、培训学分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管理考核制度。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必要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研员、各级教育管理者学分登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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