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之窗党建动态

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3 10:30 栏目:师德 师风 发布单位:贺兰县第七小学 点击量:2916 【公开】

中国共产党

银川市教育局党组文件

 

 

 

银教党组发〔2023〕6号

 

 

 

关于印发《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育局、各直属学校:

《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管理制度》已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教育局党组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  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  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  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  (2018年11月8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 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2022年11月10日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结

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教师是指银川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 及地方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

教师。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 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师德规范,以德立身、

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老师。

第三条 各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 职责,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本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将师德师风

学习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入职培训、开学培训、各类理论学习的“必


 

 

 

修内容”,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

名单管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 发表、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益言论,宣传宗

教、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及攻击、诋毁他人的言论。

3.不遵守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4.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5.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

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体罚学生和以羞辱、卑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

身心损害或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

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出现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

扰行为。

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

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0.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

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1.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

资源谋取私利。

12.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

源、提供相关信息。

13.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1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

15.组织策划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

或者参加罢课的。

16.挑动、策划、串联、煽动或以其他方式组织集体上访,

采取消极怠工等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17.擅自停课、随便放假或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与活

动权利的。

18.在信访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包括在机关、单位办 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 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 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 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  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  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按程序越级上访的。

19.检举、揭发他人时,歪曲捏造事实的。


 

 

 

20.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

学术影响。

21.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

取个人利益。

22.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各学校建立本校教师师德失范名单,按照管理权限,

每季度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备案。

第六条 被纳入师德失范名单管理的教师,相关处理处分依  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宁夏回族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

第七条 被纳入师德失范名单管理的教师,学校应着重加 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党纪法规教育,提高教师依法执

教能力。

第八条 各学校在招聘录用教师时,应将师德失范名单作为 参考,若该教师被列入师德失范名单,则需结合相关教师在师德

失范名单中被登记的事项,综合考虑是否予以录用。

第九条 被纳入师德失范名单管理的教师,在处理处分影响 到期,经学校教育改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体研究后,该

教师可从师德失范名单中移除。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畅通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渠 道,及时查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并在适当范围通报,同

时书面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 一条 各学校要根据《银川市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细 则》(银教发〔2021〕  1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师德师风 考核细则,强化师德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 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失范 一票否决”。各学校师

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书记、 (园、院)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  岗双责”,对教  师教育培训不到位、师德失范排查不及时、处理师德失范不力不 当、推诿隐瞒、师德失范整改不彻底、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等  情形,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

 

 

 

 

 

 

 

 

 

 

 

 

银川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印发



评论

还能输入140

用户评论

Copyright© 2020 nxeduy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宁ICP备16000125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602000493号    宁ICP备16000125号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技术支持:宁夏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 客户服务热线:0951-5559291   0951-5559148 校园开放平台
学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县习岗镇和平街     联系邮箱:1461095232@qq.com
12640122MB196468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