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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奥莱小学(银川二十一小教育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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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知识知多少

发布时间: 2018-08-21 13:40 发布单位: 银川二十一小教育集团 浏览量: 3791 【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知识集锦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答: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答: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公开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答: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贺兰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是?

  答: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六)行政机关对哪些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答: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之间的关系?

  答: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九)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答: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十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予以公开?

  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于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答:依申请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十三)依申请公开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我县各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贺兰县政府网站下载。

  (2)申请的方式。

  我县开通当面、互联网、信函和传真等申请公开途径,详细可登陆“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各部门的申请公开途径。

  (十四)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多长时间答复申请人?

  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又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收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8) 44号),依申请公开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十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救济途径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人民法院对哪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不予受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2)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于以拒绝的;

   (3)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4)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二、 政务公开知识集锦

  (一)什么是政务公开?

  答:政务公开,就是为了使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使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是政府通过向社会公开政务活动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知情,使一些行政行为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答: 1.县直各部门公开的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況;

  (7)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条件、数服,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8)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5)“放管服”改革信息情况;

(16)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

2.各乡镇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情况;

  (3)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6)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8)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9)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我县政策解读的范围有哪些?

答: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重要文件的落实意见;

(2)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县级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县级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什么是政务公开“五公开”?

答:“五公开”是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公开。

(五)“五公开”要求落实在哪?

答:(1)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要求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2)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要求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目标各乡镇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3)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

  要求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明确各领城“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目标2017年底前,各部门、各乡镇要在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4)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

(5)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六)我县被国务院确定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县的试点目标、范围、任务是什么?

  答:此次国务院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是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重点做好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规范政务公开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等方面工作。主要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等方面展开工作。此次试点时间为期一年,2018年底将总结各试点单位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察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为在全国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七)自治区确定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范围是哪些?

  答:重点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财政预决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户籍管理、涉农补贴13个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八)政务公开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1)政务公开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促进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

  (2)政务公开是我们党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

  (3)政务公开顺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4)政务公开适应了发展人民民主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

  (5)政务公开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政务公开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促进了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6)政务公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有利于从源头上拓展防治腐败工作领域,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消除腐败赖以生存的环境。

  (九)“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何不同?

答: (1)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共同点和联系在于:

①目的一致。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②深层递进,政务公开的是政府行政行为和相关办事事项的公开,包括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③逐步规范。政务公开虽然推行多年,但因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要求,因而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在具体落实上往往会流于形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则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有了法律的保证,更为严格、规范、全面。

  (2)两者的区别。

  虽然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两者在本质上还是存在差别的。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是隶属于政务公开的。政务公开才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大变革。通过政务公开,社会公众才能了解政府工作、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政,提高对政府的认同感。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儿点。

  ①公开主体范围不同。政务公开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和政治团体。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则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范围相比后者要宽泛得多。

  ②公开内容不同。从“政务公开”到“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的内容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是政务活动的相关内容,既包括单纯的政务信息,也包括活动过程、程序、结果等等。而且,政务公开的原则是法律法规规定要公开的才予以公开,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则要求公开政府职权范围内掌握的结果性信息,且“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两者在普遍性和特殊性上具有鲜明的区别。

 ③公开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同。权利型公开与办事制度型公开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将政府公开视为民众的一项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众有否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政务公开就是办事制度型公开,政务公开的义务主体便是政府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而政府信息公开是权利型公开,义务主体则是公众,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公开信息既然是项义务, 拒不履行义务做应当承相法律责任,是题中应有之义。

 ④公开的程序不同。公开程序不同。政务公开为单向信息流,公众处于被动接受状态,政府可能会有选择的进行信息公布面无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而政府信息公开为双向信息流,既有政府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相关信息,社会公众也能依个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提出信息申请。同时,政府如果决定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也必须说明理由和教济途径。

  (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于政府和社会公众而言,有怎样的作用?

  答:政务公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政务公开是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国家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现代国家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作为传统国家管理主体的政府,也包括作为国家管理相对人的公民、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等。这些新型治理主体参与国家治理,自然不仅需要享有对政务的知情权,而且需要享有对政务的直接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必须有政务公开的保障。

  其二,政务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现代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运行的需要。传统的议会民主是“传送带”民主:人民仅要求有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对政府的监督即可。而对于现代民主-  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来说,仅有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动态的,事前、事中的政务公开。只有有了政务公开,社会公众才可能有效参与决策、参与立法和执法,才司能有效地与政府就决策、立法、执法的各种事项展开协商、讨论、辩论。

  其三,政务公开是加强反腐防腐,建设廉洁政府的需要。政务公开相较于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提供更加透明的公权力运作环境,从而更有利于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政治生态。实践证明,政务公开是反腐防腐的治本之策。

  其四,政务公开是全面推进改革、法治,创新、发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改革、法治,创新、发展需要创设两个环境:一是政府和政府官员依法办事、干事的环境,二是人民群众积极创业、创新的环境。这两个环境都有赖于政务公开营造和成就。只有有了政务公开,政府和政府官员处在人民群众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之下,他们才不敢懈怠,才不敢乱作为、不作为。只有有了政务公开,人民才能不仅知政,而且能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从而他们才能信任政府和政府的政策,才会对创业、创新产生信心、热情,才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

  (十一)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十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同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 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十三)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要点有哪些?

  答: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

  (1)建立多种申请渠道。各单位要围绕以贺兰县政府网站为主的依申请公开受理集约化平台,建立包括信函、传真、现场受理等多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各受理渠道的申请情况,在第一时间以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复。

  (2)公开联系方式和工作流程。及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在网站公开。编制指南中要明确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以及申请方法、申请流程等信息。

  (3)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各单位要通过网上下载、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领取等途径,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要素包括:申请人姓名或组织机构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所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名称、文号及其他特征),申请信息的用途,提供信息的形式,获取信息的方式等。

二、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

  (1)完善内部审批。受理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书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相关内容不完备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可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做好保密审查。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受理单位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答复。

  (3)严格遵守期限规定。除现场受理申请并当场答复的以外,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做好归档存查备案工作。对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各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 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答复完毕后,上报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办)备案。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条例》 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 《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各单位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部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参考以下情形进行回复:

  (1)属于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该政府信息。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单位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附上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附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4)属于政府工作秘密或非政府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要经得起司法审查。

  (5)周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要请示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恢复申请人。

  (6)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同时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中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的,受理单位应制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其他注意事项。

明确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回复工作,不得委托临聘人员或实习生代办受理和回复。

(2)提高服务能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

尽量减少行政争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3)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各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考核监督机制,对因受理和答复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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