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民办培训机构】公开内容详情
一、审批机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内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
二、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实施单位:青铜峡市教育局
3.办理部门:教育局教育管理室
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5.服务对象:自然人
6.申请条件:申办民办培训机构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6.1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个人。联合举办者,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6.2办学经费。具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按机构层次分别为:“培训中心(班)”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最低额度的50%。
6.3办学场所。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所,“培训中心(班)”、“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200㎡、500㎡。办学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得将办学场所设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的地方,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
6.4决策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历。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6.5校(园)长。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园)长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公民不得兼任两个及以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园)长。
6.6专职管理人员。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医务人员应具有卫生部门的执业资格证书;幼儿园炊管人员应取得餐饮服务健康证。
6.7专兼职教师。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有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符合第(六)(七)款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必须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6.8设备设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6.9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7.办理材料:
7.1筹设批准书。
7.2筹设情况报告。
7.3校长的资格证明。拟任校(园)长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7.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7.4.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7.4.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7.4.4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7.4.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7.4.6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7.4.7章程修改程序。
7.4.8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4.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
7.5董(理)事长及董(理)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6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7拟聘教师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8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7.9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的方式、数额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7.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收费依据:无
10.办理地址:青铜峡市裕民街道银河街116号教育局办公楼教育局教育管理室
11.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3-12:00 下午14:00-18:00;夏季(7-8月)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12.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13.咨询电话:0953-3069250
14.监督电话:0953-3069033
三、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2.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受理正式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教育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批准设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备案公告。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办学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告。
四、审批改革信息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