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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铝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5 09:10 栏目:义教工作 发布单位:青铜峡市铝业学校 点击量:3200 【公开】

青铜峡市铝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招生和入学

第一条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市教育局按属地原则确定。

第二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市教育局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小学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可推迟到七周岁。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一般在8-14周岁。

第三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30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和电子学籍。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转学申请或休学申

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

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核实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市教育局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四条 小学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由市教育局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就读。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生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

第五条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或更新学籍信息。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我李校接受中小学教育。进城务随迁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第六条 小学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二章 休学、复学

第一条 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我校九年一贯制。

第二条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宁夏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做休学处理,报市教育子时学籍管理员核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义务教育阶段不许留级。

第三章  转  学

第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县(区)以上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县(区)学校。

    三、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在开学1月内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区)、市、县发生变化的,可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交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转学。同意转出的,由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并加盖印章,然后由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转入公办学校,转入学校要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厅直属学校、市直管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核办后,转学成功。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对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区)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转学流程如下:

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到其他省的,要符合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二、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当地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安排入学;

三、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依据转出学校所出具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入申请并上传相关接收证明后核办;

四、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六、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七、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八、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注: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区)转出或接收外省(区)转入学生的,由各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四章  毕业

第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需加盖自治区教育厅监制章,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第二条 毕业证书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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